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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明个人资料

05-05   来源:www.2013dp.com   点击:加载中

简述:...

冯永明:生于1953年9月,黑龙江省绥化人,高级经济师,现任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1985年靠借贷340万元创办“光明家具”,1996年4月25日光明家具在深圳上市,为同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目前“光明集团”以家具为主业,在全国280多个城市设有自营商场和1000多个连锁营销网点,还投资信息、制药、化工等行业。2004年度新财富劳斯莱斯500富人榜第120名。2011年1月14日,伊春市中级法院宣判,冯永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永明不服判决已上诉。 春市政府专门成立的“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心成员、光明集团副总经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中文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独家专访,近三年沉默之后首次披露内情。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透过700本卷宗材料,法庭审理现场目击,走访相关当事人、律师和北京专家,试图还原冯永明案的真实轮廓。 2011年6月27日,SST光明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改中罕见的高对价方案通过应无大碍。但冯永明及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如何判决,也许会给光明重组增添变数。 SST光明股改方案6月4日终于亮相,将采取“资产对价+资本公积金转增”的组合方式进行股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上述转增完成后,九五投资将取代光明集团成为控股股东,中国家具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华丽变身为黄金股。 而光明集团前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的命运则令人唏嘘:“家具大王”名下的股权都被认定“贪污”,评估数额近8亿元人民币之巨,一审获刑死缓。如被最终认定,则冯永明“股权贪污”将成中国首例,数额亦创企业家贪污记录。创业30年后,不仅本人净身出户而不可得,兄长冯开明、冯启明,弟弟冯志明也身陷囹圄,被判18年至无期徒刑,四兄弟均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氏兄弟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声称遭遇严酷刑讯逼供、被迫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直指事件是一次“抢劫”。 就在股改方案出台前夕,伊春市政府为“9·25专案”成立的“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心成员,光明集团副总经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中文在北京约见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三年之后首次打破沉默,披露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内幕。 从1988年起,冯永明长期担任非公经济组织如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副会长、集体经济协会和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等,似乎都能证明他的民营企业家身份,为什么被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致命的“红顶” “悲哀,不值。”马中文谈起他多年的上司冯永明,连连摇头:“家庭,兄弟,家族……都完了。” “他身上有一些独特的东西,甚至是伟人的气质,我们不得不佩服。该得的他都得到了,除在企业是一把手外,三届人大代表、全国劳模、政协副主席、工商联副会长……”马中文所说的,是冯永明头上曾经的一连串“红顶”。 但“红顶商人”意味着通达,也可能是灭顶之灾。冯永明头上的“红帽子”后来成了“紧箍咒”:有关部门寻根找据,“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说他具备“贪污”的主体资格;而冯永明则坚称出身草莽,纯属民商,与“国家工作人员”风马牛不相及。 “红顶”之争,关乎冯永明身家性命,也关乎案件的性质。 伊春检察机关以“贪污”立案两年、形成670本卷宗之后,对冯永明的身份似乎仍不确信,先于2011年7月3日致函当地组织部门,要求“对冯永明在光明企业所任职务和职责”给予“确认和说明”,后又组织外地专家论证。 需要确认的是卷宗中的三个任免文件:1992年5月18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1993年3月8日,任命冯永明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6日,免去冯永明光明集团公司总公司、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检察机关同时还提出了疑问:在冯永明任职到2011年1月免职期间,光明企业不断更名和演变,为什么对冯永明没有相应的任免职文件? 当地组织部门2011年7月22日对曾经有过的任免给予确认;对问题的说明是:“未收到光明企业按照组织程序更名方面的正式文件或相关说明,故无法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对冯永明因企业更名进行相应职务调整……” 有关方面于2011年7月12日,又委托张泗汉、马俊驹、蓝承烈、胡云飞、侯坤等5名专家,论证“冯永明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问题。专家们虽然在伊春人民银行的会议室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名,但也留有充分的余地:“法律意见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仅供委托人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委托人依据本意见作出决策应当自担风险、自负其责。受托人(论证专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不经论证专家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此意见公开发表、公开引用。” 伊春市中级法院一审除采信上述说法外,在判决书中还提交了1991年5月15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的文件,认定冯永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上述几项任免和法院结论,冯永明认为是“天大的笑话”: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关部门曾经有过组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的想法,试图把全市家具行业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集中起来,统一管理,但由于客观原因,并没有最终落实,其他企业都没有进入。所谓的“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既没有开办手续,也没有实际运营。1991年5月15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家具集团公司总经理,是一张“空头支票”。 而1992年5月18日任命冯永明为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也是为了搞所谓的“股份制试点”,其实决定进入“集团”的那些“企业”后来并没有进入,试点工作根本没有开展,连一个方案、甚至一户企业的试点都没有。 至于“1993年3月8日,任命冯永明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更是“关公战秦琼”:企业1998年时,才经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准改制,并更名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部门怎么“早”了5年,在企业根本不存在时就有了任命书呢? 据冯永明庭上自述,这几份任命没有一份是真的,都是有关部门为申请“股份制试点”而造的假手续,企业经办人员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一天之内印出来的”。可惜“假作真时真亦假”,不仅专家等等无涯过客被骗了,法院竟然也未考证。 至于免职更是“乌龙”:在冯永明2011年被抓捕以后,有关部门2011年1月6日发出通知,“免去冯永明1992年5月所任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和1993年3月所任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但实际上,1992年想要组建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后来流产;历史上曾经有过名称相近的公司,如1994年成立的“伊春光明企业集团总公司”、“光明集团公司”,但也早在“免职”10年前的1999年就注销了;而冯永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根据卷宗中的原始材料,是1997年依据企业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于2006年就辞去了的。到2011年,这个董事长的职位已经又换了两任,有关部门“免职”冯永明又“晚”了3年。 光明集团一位不愿具名的前高管告诉记者,公司董事会以及上市公司高管,都是依据企业章程产生和罢免,并不需要、也都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那次“造假任命”,只是例外。 但也有些“红顶”,包括马中文提到的那些头衔,却能证明冯永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从1988年起,冯永明长期担任非公经济组织如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市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工商联副会长、集体经济协会和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等,这些职务都能证明冯永明的民营企业家身份。 冯永明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中外合资企业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最早的职务是副总经理,也是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的,并没有哪个部门的任命。如果一定要找冯永明的“国家工作人员”经历,那要追溯至1974年,曾经在伊春市二轻局(还有一个名称“集体经济联社”)工作过,但1979年他就“下海”创办企业,结束了与二轻局的所有关系。 不过,伊春中院还是按“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审认定冯永明具备“贪污”主体资格。接下来的问题是,光明为“国有企业”的证据在哪里? 存在争议的8200万股权,冯永明2004年要“赠送”给政府,而伊春市财政局、国资委、经委以文件形式“无偿让渡”;2011年冯永明被控制以后,有关部门又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的途径,将这8200万股权“给付”国资委……推就予取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涉嫌犯罪情况首次公布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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